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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燎原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来源:
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139
发表时间:
202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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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成都市温江区燎原职业技术学校创办于1985年,前身为原温江县职业中学、原温江县燎原职业中学。1995年10月两校合并,定名为“温江县燎原职业中学”。2009年更名为“温江区燎原职业技术学校”。办学史上,我校探索冲破围墙办学,提出实行“上挂横联下辐射外输出”,创出一条“教育教学—生产经营—科技推广—社会服务”的一条龙特色教育模式;推行边学习、边实践、边创收的“三边”教学原则,探索实践“校中企、企中校,校企结合零距离”办学模式。在区委、区政府的关怀下,于2011年搬迁温江区职教中心,使校貌一新,办学基础实力大幅度提高。
近年来,我校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大力实践民主治校,凝练办学精神;全面实施“7S”管理,探索现代职业学校管理模式;深入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着力提升育人质量,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使学校办学制度更加完备、办学机制更加健全,根据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相关精神完善学校章程,以进一步实践民主治校办学理念,推动学校内涵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加快学校民主、法制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及性质。学校名称为成都市温江区燎原职业技术学校;学校地址: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学校性质:为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主办,隶属于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管理(即为区属公办职高)。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校徽由红、橙、蓝三色构成,红色部分代表学校名称LY,橙色部分代表旭日东升的意思,蓝色部分下方有“1985”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半环下方为“燎原职业技术学校”的英文大写。
第三条
办学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遵循中等职业教育规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第四条
学制与规模。学校立足温江区内,面向全省乃至全国招收初中毕业生,办学规模不超过学校承载能力;学校为中等职业教育三年学制,兼有五年一贯制与“3+3”大专班。核定办学规模为80个教学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理念。学校以“依法管理、民主治校”为办学思想,以把学校办成“学生创业能力形成的最佳场所、教师实现人生价值的最佳舞台、地方经济建设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为办学宗旨。
第六条
学校文化与办学精神。学校以“工业文化进校园、企业文化进课堂”为指导思想,沿着工业文明、企业文化、历史底蕴三条主线打造校园文化;以“求真、多能、创业、成才”为校训,坚持立德树人,努力塑造学生的健全人格,教会学生如何做人;坚持依法管理、民主治校,努力推动校务公开,完善办学制度,形成崇尚民主的办学精神。
第七条
师生发展目标。
学生发展目标:将学生培养为“能吃苦、守纪律、懂服从、有技能”的优秀技术技能型人才。
教师发展目标:恪尽职守、弘扬师德、努力提升、成就理想。
第八条
学校发展规划。当前,中央正加快制定、实施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谋篇布局;四川省推动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总体小康向全面小康“两个跨越”;成都市以“改革创新、转型升级”战略为总揽,实施五大兴市战略,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温江区深化“产业强区、生态优城、开放富民、文化聚心”,建设“三宜国际化”卫星城。面对改革持续深化、经济持续发展、产业持续转型升级的新形势,作为温江职业教育的主力军,我校理应在第十三个五年中,深化办学模式改革,提升办学质量,紧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助推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与全民终身教育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创新型人才。新形势下,根据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成都市温江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精神,在深入调研成都市重要产业及我校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制定《成都市温江区燎原职业技术学校五年发展规划(2015-2020)》,围绕“宜学温江、卓越教育”品牌发展战略,打造职业教育的“温江品牌”和“温江质量”,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一所服务经济发展、适应产业转型、满足企业用人需求的县域职教中心,努力创建国家级别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章 管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九条
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 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校长、副校长的聘用程序为制定公选方案,公布空缺职位及其职责、聘任条件等事项,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笔试和面试,确定考察人选,组织考察,确定拟聘人员,报批或备案,公示,签订聘任合同等。
第十条
校长职权。校长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1.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3.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 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按照人事制度,组建中层干部队伍;根据学校办学需要,责成相关处室合理安排教职工工作。
4.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5.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责成相关处室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 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6.按照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7.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在绩效工资相关政策范围内给予奖励;对违纪教职工给予通报批评、记过等行政处分,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予解聘。
8.全面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9.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10.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赋予校长的其他权力。
第十一条
党团组织。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及其领导的学生会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学校团委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共青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组织有关文件和决定;发现和掌握学生思想倾向的问题,配合党的中心任务加强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部署全校共青团员的思想教育、民主评议等工作;指导基层团组织开展政治学习活动;做好社团管理工作,积极开展社团工作。
第十二条
民主党派。设立民主党派办公室,专门联系民主党派,统筹协调各党派民主人士校内从事政治活动,大力推进学校统战工作。学校民主人士通过民主党派办公室收集、整理、反映群众意见建议,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工会与教代会制度。学校工会对上级工会布置的任务和做出的决定必须认真执行,并有指导各工会小组搞好工会工作的义务;工会必须争取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紧紧依靠工会积极分子开展工作。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 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有关学校发展和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议题的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教职工代表任期为三年。届满时应选举新一届教职工代表。
学校按照民主程序建立健全《教师职称申报考评推荐办法》,组建职称评审小组,明确职称评审小组的职责、议事规则与运行机制,做好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
学校按照民主程序建立完善以校长为组长,行政干部、专业部部长、教师代表为成员的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小组,经内部民主讨论后,集体决策学校岗位设置方案和聘用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内部管理机构。学校实行处室(中心)与专业部并立的二元管理结构。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教科室、就业指导中心等5个职能部门,在各处室(中心)职责范围内实施校务行政管理;设置机械、电子信息部、现代服务、学前教育、升学等专业部,根据学校的统筹安排,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责。各处室、专业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五条
决策机制。校级班子会与行政班子会是学校日常决策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
1.召开行政班子会议(简称“行政会”)是由行政班子成员(校级领导干部及中层干部、专业部长)或校长临时安排的其它人员参加的日常议事与决策机构。各处室、专业部的重要工作应上报行政班子会研究;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包括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招生(入学)方案、内设机构设置、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学校内部收入分配、学校基建项目实施、设施设备采购及管理、校务公开、对外合作办学事宜及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等,应提交行政会讨论。学校层面的各项工作,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在会上进行部署。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除特殊、重大情况外,行政班子会应至少每周召开一次。
2.召开校级班子会议。校级班子会是校级班子成员(校长、副校长、总支副书记、总支委员)参加的日常决策机构,讨论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研究学校发展整体思路,并可否决行政班子会的决议。
3.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涉及学校发展或攸关教师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由校长或相关负责人提交行政会或校级班子会研究形成初步方案,再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重大决策须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才能执行。
第十六条
纪律检查与办学监督。学校党总支书记为纪律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支纪检委员为纪律检查工作的具体负责人。纪检委员向相关处室、专业部安排部署纪检工作。学校设立督学,由学校聘用退休校级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巡视校园,指导教师上课,并为现任领导班子提供经验咨询。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八条
校园安全制度。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副校长(或其它副校级行政干部)为其分管领域内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层干部、专业部长为其职权范围内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为其工作岗位相关安全工作的重要责任人。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 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校内维权制度。学校工会成立由工会主席任主任、工会委员为成员的教职工维权委员会。负责受理教职工在校内与工作、学习相关的维权申述,并向校级领导班子递交工作报告。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条
师资队伍建设。按照人事管理规定,科学设置各类岗位,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业技能课教师保持合理比例,实行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岗位和兼职岗位相结合的岗位管理办法,逐步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第二十一条
实行教师聘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区教育局、区教职工管理服务中心的统筹安排下,科学制定学校教师聘任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定员、定岗、定责的基础上聘任、解聘或辞退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建立健全教师考评奖励机制,按照区教育局相关规定聘用教师并评定教师职级。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特岗、特聘、特邀”等形式,向行业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聘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十三条
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对专业教师开展每两年至少有2个月在企业一线从事生产实践锻炼,加大教师队伍中“双师型”培养力度,提高专业教师的实操技能。鼓励教师参加高一级学历进修或提高业务能力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权利。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7.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8.教师法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义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7.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8.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负责课堂安全;
9.《教师法》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考核制度。按照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待遇。在编在岗教职工由区教育局、区人社局统筹安排相关待遇,根据《学校绩效考核发放实施办法》,在对教职工绩效进行考核后,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发放绩效工资;学校招聘教职工按人社部门相关政策提供待遇。参照《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试行办法》(川人〔2009〕135号)以及市教育局《成都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实行办法》(成教〔2009〕114号)、《温江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积极主动性,建立规范科学的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坚持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阶段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工作量考核与工作成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第二十八条
班主任。学校各专业部自主任用班主任,并报学生处备案。班主任按照《学校班主任管理办法》切实抓好学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师奖惩。经学校行政会讨论,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在绩效工资相关政策范围内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的教职工给予通报批评、记过等行政处分;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予解聘。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工学结合。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专业教育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办学,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
第三十一条
专业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设置专业,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三十二条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或教学指导方案,制订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选编教材和装备教学设施。加强课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三十三条
教材管理。学校建立严格规范的教材管理制度。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根据培养目标和产业发展需要,可以开发使用校本教材。
第三十四条
教学常规管理。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抓好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等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学校广泛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严格要求教师要用普通话、规范字进行教学。学校按照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要报校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实训基地建设。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践教学的质量。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作。
第三十六条
技能训练。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书”制度。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十七条
教学科研。学校设立教学研究机构,加强教研和科研工作,积极组织教师参与国家和地方的教研活动。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技术管理。在学校教务处的指导下,各专业部自主管好信息技术功能室和相关设备。设备损坏须由专业部报总务处进行修理。学校总务处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对信息技术设备进行检查。
第六章 德育管理
第三十九条
德育工作指导思想。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时代性和吸引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将德育全方位融入学校各方面工作。
第四十条
德育队伍建设。加强对德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各部门育人责任,设置德育和学生管理专门机构,建立专兼职学生管理队伍,使德育落实到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班主任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十一条
班级管理。班主任为班级管理第一责任人。班主任在学生中组建班委会具体实施班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组织学生活动。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四十三条
德育课程。按照相关要求开足德育课课程,发挥德育课在德育工作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其他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等环节的德育工作,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禁毒防艾教育、民族团结教育。
第四十四条
加强学生管理。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2014年修订)》等规定,制定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注重学生养成教育,做好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学生入学注册、课堂教学、成绩考核、实习实训、学籍变动、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以及毕业、结业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生学习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学习管理制度,加强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刻苦钻研理论和实践知识,努力提高综合职业素养。引导、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学生权利与义务。学校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生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 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义务:
1.尊重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遵守学校 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生评价。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八条
学籍管理。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建学生组织。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由学生自发组建兴趣小组、爱好者协会等社团组织,社团组织在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学生健康管理。学校配备校医1名、护士1名,负责对学生日常疾病进行诊断与治疗,学生病症超出校医室处理能力的,应及时送正规医院进行治疗,并通知学生家长;学校体育教师上体育课时,应及时掌握学生的健康及体能状况,合理安排体育运动;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安排兼职心理咨询师向学生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十一条
艺体劳动管理。学生处指导各专业部抓好学生艺体劳动管理。举办文体活动须制定学生安全管理方案;进行清洁大扫除须安排班主任及德育管理员进行巡查与监管。
第五十二条
学生奖惩制度。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减免学费等制度。对违规违纪学生,使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与勒令退学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生权益维护。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七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五十四条
育人体系。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鼓励学校创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五条
家长委员会。为充分发挥家长在学校教育中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教育工作,努力构建和完善家庭、学校、社会有机结合的教育体系,结合《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和《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成教发〔2012〕10号),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按照自己的章程确定的职责、议事规则与运行机制,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通过家长委员会,强化家长与学校之间的联系、沟通与合作,积极发挥家长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评议权和监督权等权利,促进学校办学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第五十六条
家校联系机制。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七条
社区服务。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八条
校友会。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 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九条
对外合作交流。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学校与各院校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通过联办“3+2”五年一贯制大专班、高职单招等途径,共建课程体系,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共享职业教育资源。通过中高职衔接,提升学校办学质量,为职教学生打造终身发展、全面发展的技能和知识基础,拓宽学生升学的途径。与世界五百强企业、省市名优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以建立校企联系制度为保障,以实施“7S”管理为先导,以联办订单培训班、定制班及开展岗前培训为载体,通过五个共同(共同制定实施性教育计划、共同建设实训基地、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共同开展实训教学、共同培养师资队伍),实施校企合作,双方共育人才。
第八章 招生就业短训
第六十条
招生工作。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管理部门的要求,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应当真实准确,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学校行政干部分片包干到各生源校开展工作;对招生人员进行招生培训,强调国家资助政策和就读条件等,阳光招生、诚信招生,杜绝有偿招生。
第六十一条
学生实习。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学生入学后第1、2年在校学习,第3年为顶岗实习。在校学习期间,各专业根据教学计划要求,每学期可安排1—2月的校外教学实习。
教学实习:采取集中安排、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方式,组织学生进行教学实习。
顶岗实习:一是由学校统一安排实习单位进行集中实习;二是由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
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以“学生自愿、家长同意”为原则。输出学生应符合企业的用人条件,并与学校、企业签订《实习协议书》。
第六十二条
短期培训。学校在人社部门授权下开展短期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相关工作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短训处负责实施,根据人社部门相关要求制定教学计划、聘请教师开展教学。
第六十三条
就业指导。加强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帮助毕业生维护其合法权益,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第九章 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318万元(大写:叁佰壹拾扒万元整),资金来源为全额拨款。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 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六条
后勤财务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成教培训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
第六十七条
认真做好校园总体规划,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满足发展要求,体现职业教育特色。加强校园建设和管理,建设安全、整洁、文明、优美、和谐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六十八条
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规范收费和财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
第六十九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健全资助体系和监管机制。
第七十条
认真做好资产的登记、使用、维护、折旧和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学校基建项目由学校总务处负责。学校新建改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所有基建维修项目必须遵循满足使用功能、节约建设经费、兼顾美观,确保经费的原则和先预算审核,后组织施工的程序。总务处应加强施工项目质量、进度等的监督管理,并做好督工记录,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如因故变动施工方案(包括更换材料、改变设计方案等)应与校方协商,并有书面同意意见,否则视作违约,应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总务处应会同校保卫部门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督促施工人员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遵纪守法。
第七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设施设备采购、管理和使用制度,制定《成都市温江区燎原职业技术学校公物管理制度》、《成都市温江区燎原职业技术学校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成都市温江区燎原职业技术学校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加强对教学设施,实习实训设施的管理。
第七十二条
加强后勤管理工作,创新后勤服务管理机制,促进后勤服务社会化,做好膳食、宿舍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安全管理
第七十四条
制定安全预防、日常安全管理、应急处理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全面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五条
学校应当保证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食堂等学校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十六条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卫生意识。
第七十七条
保障校内活动中的师生安全,保障经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校外活动中师生的安全。加强学生实验、实习实训安全管理。
第七十八条
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和社区的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第七十九条
建立健全卫生工作制度,设立医务室,开展健康教育及环境卫生督查,认真防治传染病,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加强食堂和小卖部的监管,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学校及各部门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二条
学校章程需要修改的,由校长提出,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提交行政会审议,通过审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级领导班子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区教育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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